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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现行法律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线下社会,主要依靠被害人自己努力,包括证据收集和诉讼。对个人来讲,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 2网暴治理问题不仅仅出在立法层面,立法如果只是做一些宣示性的规定,也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法律层面救济机制如何做适应性的调整,同时如何将相应机制予以贯彻落实。比如网暴案件难在举证,在证据收集和诉讼推进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持框架或机制。不解决这些问题,即使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对于解决问题意义不大。 3不赞同单纯通过刑法来打击网络暴力或者过于倚重刑法。在过去几年里,刑法对网络暴力的介入程度不够,但是过度介入也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因此,对网络暴力者需要进行分类。比如说这次《指导意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比较危险的是“推波助澜者”这一概念,因为它不像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屡教不改者那样指向较为明确,而是很容易被过度扩张地理解 。一旦对“推波助澜者”做过度扩张理解,就可能导致相关机关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而且这还会引发社会治理中的另一个问题——将大批普通公民纳入刑罚体系,会使他们有犯罪记录,不仅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子孙后代。 4“加强网络暴力治理”和“可能导致言论自由受限”是两个维度的问题。目前言论空间受限主要源于公权力的限制,是国家在消极义务的履行上出了问题,即公权力过度干预其不该干预的领域,我们应该要求国家履行它的消极义务。但网络暴力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力量压制个体,面对这样的压制,个体处于无力的地位,对此国家应该承担并履行其积极保护义务。应该避免一种泛泛地认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就会削弱言论自由的观点。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国家在消极义务的承担上有问题,就认为积极义务方面国家也不用承担。这会导致对个体权益保障的双重打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可能与近期多起公共事件中,当事人都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有关。如果遭遇网暴,法律会给到哪些保护?一部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能解决问题吗?本期《一起来学法》X 知识圆桌,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于闽梅、广州商学院法律心理研究院副院长张蔚、腾讯较真主笔丁阳一起探讨。本篇为直播文字沉淀下篇,上中篇详见:如果法律无法保护网暴受害者,那就不能简单反对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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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如果一个人被网暴了,法律会给到哪些保护,这些保护足够吗?

劳东燕:现行法律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线下社会,主要依靠被害人自己努力,包括证据收集和诉讼。对个人来讲,很难通过现有的法律途径有效地保护自己。

目前,我们在法律层面上有一些救济途径,比如民法层面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但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主张方提供证据来对网暴的事实进行证明。刑法方面主要依靠侮辱罪和诽谤罪,但除非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否则这两个罪名都属于自诉犯罪。自诉犯罪也要求被害人自己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并提供对方对你实施侮辱或诽谤行为的证据。在传统的线下社会,这种设置有其道理,因为你通常知道谁侮辱或诽谤了你,证据收集和身份确认相对容易。此外,在熟人之间,你有决定是否提起自诉的权力,这也意味着你可以选择宽恕,放弃法律责任的追究。

然而,在网络社会中,现有法律设置与网络暴力的侵害机制是错位的。网络暴力通常来自匿名的多数人,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确定具体的身份信息很困难。根据现有规定,你需要先起诉平台,让他们告诉你对方是谁,然后你需要对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因为网络上的信息可能被删除或无法找到,单纯的网络截图在法庭上不一定能被采纳作为证据。总之,目前的救济途径主要采取的是私人机制,也就是私人通过诉求法律来保护自己,而这与当前的网暴生态完全不相适应。

除了刑法中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网暴中的人肉行为可能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比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但如果已经引发了这种后果,这时候谈法律的保护对当事人还有多少意义呢?

丁阳:一部专门的防范网络暴力法,能解决问题吗?

劳东燕:我认为问题不仅仅出在立法层面,立法如果只是做一些宣示性的规定,也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法律层面救济机制如何做适应性的调整,同时如何将相应机制予以贯彻落实。目前侮辱罪和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走公诉路径。这样的救济机制其实对应的是线下社会中出现的侵害行为。网络社会中,可能需要以公诉为原则,以自诉为例外。另外,网暴案件难在举证,在证据收集和诉讼推进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持框架或机制。不解决这些问题,即使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对于解决问题意义不大。

丁阳:那您觉得还需要哪些东西呢?对于网络暴力来讲,哪些是比较比较重点的,需要整个法治环境去推进的。

劳东燕:就整体而言,目前问题可能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方面,最近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突出了两个重点。其一是关于取证方面的规定,在现有框架下,如果是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被害人进行取证。这份意见进一步加强了这一点,要求公安机关如若不愿或无法提供协助,必须提供书面意见。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份意见把原本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规定给部分落实了。

其二是关于侮辱罪和诽谤罪,我们刚才提到涉及公诉程序的情况,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网络暴力一般不会侵害国家利益,如果有国家利益的牵涉其中,启动公诉程序一般也不会遇到障碍。这份意见主要对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做了扩张化的理解,例如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侮辱、诽谤多人等,如果影响恶劣,都被归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总体来说,这是两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所试图做出的努力。然而,不难以现,即便经过这样的扩张解释,涉及范围仍然相对较窄。比如,这其中仍有一种情形难以得到规制,即针对特定人的情况,但未造成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没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无法走公诉程序的。可见,尽管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做了扩张性的解读,但在现有立法框架下能做的努力仍然相当有限。

丁阳:劳老师刚才提到“可能需要将公诉作为原则,将自诉作为例外”,但现在网暴太普遍了,有这么多的司法资源来支持吗?

劳东燕:你提到的资源分配确实是一个问题,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网络暴力案件中投入更多,可能会导致其他领域司法资源投入的减少。然而,通过法律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产生一种一般化或规范化的效果。如果一个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让人们相信类似案件也必定会以相似方式得到处理,这会让其他人知道在相应情形中应当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你采取坚决打击的方式处理一批案件,不会像人们所想的那样,有更多人继续进行网络暴力。大家都有正常的职业和生活,会看到前车之鉴,自然而然地会自我约束言行。因此,也许实际投入的司法资源没有想象得那么多。

丁阳:这会不会导致大家在网络发言的时候会变得过于谨慎?

劳东燕:你提到的问题确实存在,我也不赞同单纯通过刑法来打击网络暴力或者过于倚重刑法。在过去几年里,刑法对网络暴力的介入程度不够,但是过度介入也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因此,对网络暴力者需要进行分类。比如说这次《指导意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我认为比较危险的是“推波助澜者”这一概念,因为它不像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屡教不改者那样指向较为明确,而是很容易被过度扩张地理解 。一旦对“推波助澜者”做过度扩张理解,就可能导致相关机关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而且这还会引发社会治理中的另一个问题——将大批普通公民纳入刑罚体系,会使他们有犯罪记录,不仅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子孙后代。因此,目前通过刑法或法律对网络暴力进行治理时,需要准确严格地限定行为人的类型,不是仅仅发表一些冷言冷语就构成犯罪,我也不赞同刑法过度界入对网络暴力的治理。

张蔚:我想补充一点,劳老师刚才提到“推波助澜者”的概念很模糊。犯罪心理学有一种研究方法叫做“最小间距分析”,它通常被用来研究一个群体里的组织模式和结构,以及组织中的个体效能。如果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网络暴力的犯罪团伙,那么个人效能最高的应该就是推波助澜的人,但同时他也是最小间距最模糊的人。也就是说,因为太广泛了,有很大的潜在性,所以他发出的沟通指令和沟通方向非常模糊。这一点可能是我们在治理网暴时需要重点去关注的。

于闽梅:我还是要强调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公民表达和治理网暴中间有一个张力。这个张力的控制实际上是很难的。

网络空间是一个修辞化的空间,通过各种修辞手法可以表达恶意。例如,推波助澜者可以通过点赞、对暴力言论的回应等方式进行推波助澜。在追究责任时,他们可能使用一些引语和暗语,使得受害者知道其含义,但在追究责任时却可能否认或解释成自己不明白的奇怪言论。现在的修辞法,包括隐喻、暗喻和字母缩写等,使得很难指责他们的恶意表达,即使他们的言论可能导致受害者实际受到伤害或采取伤害自己的行为。

另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的尺度。例如,那位自杀的母亲和染粉红色头发的女研究生,并没有一个团伙在背后操纵,但是他们受到了许多网民的推波助澜。目前的技术手段可能不足以应对这种情况。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利用科技发展的成果,将一些可用的技术应用于网络暴力的防控。正如我之前所说,我们对于暴力的配置升级了,对于暴力的检测也应相应升级。

例如,对于那些发表陪酒女言论的IP地址,我认为技术上是可以追踪的。另外,像GPT这样的大语言模型也可以通过语言检索来找出真正的暴力言论配置。因此,我对此持乐观态度。我认为我们的技术发展不应该为暴力的配置服务,而应该为反暴力的配置服务。在反暴力的进程中,我们社会应该关注如何反对网络暴力,以及如何维护网民在语言空间和自由度之间的张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我们过度限制互联网表达空间,会对人们造成伤害,但如果不治理网络暴力,将让许多无辜的人为此付出代价。

劳东燕:作为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一员,同时也是一位法律从业者,相信我对言论自由的珍视和尊重不会亚于其他成员。但是我认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和“可能导致言论自由受限”是两个维度的问题。

目前言论空间受限主要源于公权力的限制,是国家在消极义务的履行上出了问题,即公权力过度干预其不该干预的领域,我们应该要求国家履行它的消极义务。但网络暴力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力量压制个体,面对这样的压制,个体处于无力的地位,对此国家应该承担并履行其积极保护义务。

应该避免一种泛泛地认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就会削弱言论自由的观点。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国家在消极义务的承担上有问题,就认为积极义务方面国家也不用承担。这会导致对个体权益保障的双重打击。

在区分这两个维度的情况下,再考虑公权力应当如何合理介入。我刚才也提到,对于那些推波助澜的人,我对将其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类型表示担忧。在法律层面上,显然不能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一套,不能为解决一个问题而忽视其他问题的出现,比如警察的选择性执法,或者大量普通人留下犯罪记录,由此而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子孙后代。因此,我认为需要区分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和消极义务,并考虑通过何种法律来实现保护,以确保不过犹不及,避免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丁阳:我有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想问一下劳老师,很多人因为网暴现象呼吁平台应该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你怎么看待这个这个做法?会不会伤害表达自由?

劳东燕:法律能管到的,毕竟只是一部分。法律层面可能会要求平台承担审查义务,并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屏蔽出格言论或网络暴力言论。一些平台已经或正在通过技术治理来实施合规要求,这种技术审查对于现有的网暴言论是有必要的。所以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并轨确实是未来的趋势。

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能给网络平台施加过高的义务,否则几乎所有网络平台都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会引发新的问题,一旦构成犯罪,公权力可以轻易惩罚平台。这意味着,治理网暴需要有整体的社会治理的视野,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合理处置网暴的问题。

丁阳:除了法律和技术的视角,还有哪些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张蔚:西方一些国家有一种针对广泛暴力的手段,可以称为矫治手段或前置防范手段。这些手段旨在培养广泛暴力行为者的共情能力,使他们能够理解受害者可能陷入的痛苦困境。这些项目的效果相当不错,但是最好从早期开始实施,例如在青春期前期或未成年阶段,以获得更好的效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共情培养可能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方向。

于闽梅:我想起了库布里克的一部电影,讲述了一个青少年成为连环杀手的故事。他没有明显的动机,只是出于冲动而杀人。在电影中,一个机构试图改变他,通过强制他观看他杀害受害者的场景来进行共情治疗。这部电影引发了我对社会的思考,如果我们能够逐渐修正这种暴力人格,我认为社会需要进行一些基本调整。例如,我的学生告诉我,当她们穿得暴露一些时,她们的母亲甚至会说她们像妓女,以后嫁不出去。暴力不仅渗透在家庭中,也影响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在网络上也有所体现。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暴力实际上反映了我们生活中的暴力。因此,我建议我们需要全面调整我们的语言暴力,尤其是网络暴力。佛教哲学中非常强调不要造业,特别是语言造业。从我的文学教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我们社会需要调整整个语言暴力,这是第一个步骤。共情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当我们想象自己成为语言暴力的受害者时,我们会反思我们的语言结构。第二个步骤是鼓励那些相对弱势的群体,包括被社会压抑的孩子和女性以及老年人。网络暴力本质上就是语言暴力。因此,我们首先要学会在语言上应对这些暴力,这实际上是锻炼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

劳东燕:我有一点补充,我们当前的制度强调对行为人的惩罚,但其实更值得做的是加强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干预和实质性的物质救济,目前这种救济是很不足的。我最近才突然明白,为什么有些人会选择自杀。可能是因为她/他发现这个世界没有任何他们可信赖可依靠的力量,所以对这个世界再无留恋之心。如果被害人能感受到国家的支持,很多人可能就不会选择自杀或走向精神失常。

丁阳:几位老师觉得我们有办法彻底消除网暴吗?是乐观还是悲观?

劳东燕:首先,我认为网暴是不可能完全消除。在网暴问题上,无论是技术治理还是法律治理,都要考虑对其他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价值的保护。这意味着无论是技术治理还是法律治理,都存在一定的限度。就像人类自古至今,尽管杀人行为已被惩罚了几千年,但并没有完全消灭这种犯罪。因此,我认为别指望能够完全消除网暴。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我是乐观的,整个社会正在慢慢摸索方向,我相信可以逐渐找到对网暴问题的较好治理方法,这是可以期待的。

于闽梅: “彻底消除”这个问题就很极端,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

张蔚:无论是从犯罪治理、犯罪防范还是犯罪预判等方面,我们需要以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犯罪行为具有文化属性和强烈的情境性。虽然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消除犯罪,这也是法律界和犯罪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我们做不到,只能无限趋近于零而非完全等于零。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保持乐观,因为技术手段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犯罪行为也会以技术为依托,产生新的犯罪行为,比如针对虚拟形象的隔空欺凌等新型犯罪,这些问题涉及到人格权和虚拟世界秩序的维护。犯罪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状态。因此完全消除犯罪是不太可能的。

丁阳:因为网暴的普遍性,可能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避免。如果遭遇网暴,几位老师觉得该怎么自救?有没有什么建议给到大家?

劳东燕:谈不上建议,但我可以说说如果自己遇到网暴,我会怎样处理,大体上是三个层次的方案。

首先,就是提升自己的抗网暴能力。去年某种程度上微博上我也遭受了网暴,一开始我感到困扰,但后来我意识到,在网络时代,提升自己的抗网暴能力很重要,也就是塔勒布所说的反脆弱性。如果我不去关注这些评论,它们对我就没有实质性的伤害;而且,我也不相信有多少人会真地对我的人身采取行动,进行网暴的人在现实中不见得有那份勇气。因此,对于一般程度的网络暴力,我会想着提高自己的容忍力和抵抗能力。

其次,如果对方的行为确实过分,我会尝试通过法律途径施加压力,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对方受到教训。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如果更多人敢于用法律武器对抗网络暴力者,相们很多人在进行网络暴力之前都会三思而后行。

最后,在受到严重网暴侵害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法律手段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不排除会考虑将以暴制暴作为最后的手段。退让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并且在社会上形成抑恶扬善的氛围,这并不符合我的个性。我会把以暴制暴作为最后的手段,也就是在我已用尽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手段却仍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时候。

于闽梅:我也补充两点。首先按照福柯的说法,暴力统治它是有快感的。如果我们不反抗暴力,就等于助长了暴力的统治。因此,面对网络暴力,首先要反抗。有一种方法是向网站发送身份证明实名信函,指出某条信息是虚假的,涉及对我的诽谤和攻击。这种方法适用于大多数网站,因为他们通常不愿面对法律问题,会撤回这些信息。其次,我们需要具备强大的语言能力。例如一些男性在恋爱初期甚至未开始时向女性发送淫秽照片,他们希望女性感到羞涩,从而获得快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用语言进行回击。我经常告诉人们有两种语言策略可以使用:第一种是警告对方会报警,第二种是讽刺他小,削弱对方的快感。语言本身是有力量的,我们要利用语言来反抗暴力。

张蔚:我之前在科普领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当我的观点与某些人不同,很容易成为攻击的对象时,我的第一反应是物理上隔离自己,不去看评论,只发布内容。从那时起,我养成了不看评论的习惯,无论评论有多少,我都不去看。

然后,我会采取第二步,直接与平台联系,告诉他们我遇到的情况。一些平台的负责人会立即采取措施,但有些平台可能反应不够迅速,需要时间和周期。我很幸运,因为对接我的责编都很好,他们会迅速帮助我处理问题。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我建议直接与平台联系,采用于老师提到的方法,现在都有那种一键防御模式。如果我无法自我调整并觉得心里不舒服,我会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这并不意味着我承认自己脆弱,而是当你遇到困扰时,寻求专业支持是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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